|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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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 齐齐哈尔市金吉酱菜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齐齐哈尔市金吉酱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息)12,976,151.07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期间按年利率8.7%计算的利息90,477.10元;齐齐哈尔市金吉酱菜有限公司支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12,976,151.0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的利息; 二、齐齐哈尔市金吉酱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700,273.97元; 三、齐齐哈尔市金吉酱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881.00元; 四、上述债务,齐齐哈尔市金吉酱菜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质押的金吉公司570万元股权、牛振久质押的金吉公司30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程伟华、牛振久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107.79元,由齐齐哈尔市金吉酱菜有限公司负担;由***、程伟华、牛振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