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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1758.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8元。被告***、宁夏民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79元,被告***、***、宁夏民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