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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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升辉聚盛汽车市场有限公司 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98783.25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聚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0元,由原告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7470元,由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