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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164845.57元及利息损失(以164845.5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以164845.5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上诉人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上诉人***工程价款164845.57元的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承担清偿责任; 四、上诉人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306443.45元及利息损失(以306443.4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以306443.4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37元,由上诉人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28元,被上诉人***负担2214元,被上诉人***负担71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9元,由上诉人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95元,被上诉人***负担62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