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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冈国粮牧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国粮三江种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与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项下6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借款本金45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3月22尚未清偿的贷款利息1,379,292.47元及自2019年3月23至4500万元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663%标准计算的罚息; 三、黑龙江国粮三江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国粮牧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借款本息部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可以黑龙江国粮三江种业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富锦市的62套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30693平方米,土地证号:黑富锦国用(2012)第20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详见后附抵押财产明细) 五、对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借款本息部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可以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黑龙江国粮三江种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3,696.46元、保全费5000元,由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黑龙江国粮三江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国粮牧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