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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博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恒大哈尔滨公司已支付的超过合同约定金额的税费5,510,509.32元及违约金1,653,153.00元; 二、浙江博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恒大哈尔滨公司清偿未剥离已转为借款的债务3100万元及计算至2017年1月3日的利息186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3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浙江博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恒大哈尔滨公司清偿未剥离的债务3,032,215.00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3,032,2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 四、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未清偿的部分以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持有并已办理质押登记的湖州肯萨斯家具有限公司70%股权、湖州利豪皮业有限公司7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浙江利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并已办理质押登记的浙江利豪投资有限公司90%的股权、浙江利豪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持有并已办理质押登记的浙江利豪控股公司35%的股权、浙江利豪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反诉请求。 如浙江博美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918.31元,由浙江博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