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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美康实业有限公司
康美森(杭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
东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19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兴美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外环中路**内****。

法定代表人:高国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怡,浙江颐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芬,浙江颐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邱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哲,该支行行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被告:康美森(杭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宏达路**t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东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天荷路**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陆家桥村l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再审申请人嘉兴美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杭州余杭支行)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康美森(杭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东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5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嘉兴美康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梅冰

审判员王晓波

审判员伍华红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曼菁

裁判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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