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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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合计26305.47元及2013年6月至2018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以每月355.10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11日起以年利率24%分段累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3月至2018年10月的公摊电费合计2501.80元(以2501.8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8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佛山市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负担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