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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合计26305.47元及2013年6月至2018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以每月355.10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11日起以年利率24%分段累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3月至2018年10月的公摊电费合计2501.80元(以2501.8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8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佛山市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负担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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