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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
杭州东融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彬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温州市劲奇印刷有限公司
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易汇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执复5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彬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代理人:周恰莎,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炜。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温州市劲奇印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嘉星。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复议申请人杭州彬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9)浙0302执异12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后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浙江分公司)与温州市劲奇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奇公司)、***、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浙0302民初9061号民事判决书。因劲奇公司、***、开拓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方资产浙江分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以(2017)浙0302执3565号立案执行。

2017年6月29日,东方资产浙江分公司与杭州彬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彬舜投资企业)签订一份编号为COAMC浙-2017-A-41-001号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协议附件一列明的29户债权及其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彬舜投资企业。截至基准日2017年3月31日,劲奇公司债权本金、利息余额分别为7479912元、453707.54元。2018年5月28日,双方在《浙江法制报》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8年7月11日,彬舜投资企业和保润资产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劲奇公司上述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依法转让给保润投资公司,并于2018年8月7日在《浙江法制报》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借款人及相应的担保人或继承人,从公告之日起向保润资产公司偿还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所证实。

执行法院认为,东方资产浙江分公司作为(2017)浙0302执3565号一案的原申请执行人,有权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彬舜投资企业,双方为此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在《浙江法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后申请执行人彬舜投资企业和保润资产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保润资产公司,并于《浙江法制报》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保润资产公司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执行法院对保润资产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浙0302执异1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17)浙0302执3565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浙江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彬舜投资企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有误。2017年6月,复议申请人与东方资产浙江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受让3565号案件执行标的在内的29户债权,并于2018年5月28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18年5月9日,复议申请人与德清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圆德企业”)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合法转让给圆德企业,且圆德企业支付了相应价款。2018年7月11日,复议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与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下称德清金融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为担保杭州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德清金融公司的1800万债权,故约定将劲奇印刷在内的2户价格2900多万的债权转让给保润资产公司,作为东融还款的保证,随后,彬舜投资企业与保润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前,本案标的所对应的债权已经由圆德企业支付对价后取得,第二次转让行为应当视为履行不能,且复议申请人未收到保润资产公司任何对价,不承认与保润资产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此外,保润资产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以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合法享有对温州市劲奇印刷有限公司(本案执行标的)、易汇科技有限公司等两户不良资产债权在内的债权,德清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9)浙0521民初3267号(附件五)。该案件仍然在审理过程中。保润资产公司明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存在争议,恶意隐瞒事实,申请变更的行为极为恶劣,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该裁定书复议期未经过。经圆德企业同意,复议申请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推进3565号案件的执行进度。2019年1月31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浙0302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17)浙0302执356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复议申请人。因此,在保润资产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我方系合法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在裁定中将东方资产浙江分公司认定为申请执行人作出本裁定,未向我方进行送达,认定程序有误,其在2020年1月2日出具了补正裁定,我方于2020年1月8日签收,因此,本案裁定书的复议期未经过。三、本案可能执行标的涉及刑事案件。我方原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系杭州东融集团有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现杭州东融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亦被刑事拘留。本案执行标的可能被纳入刑事追偿范围,在尚未查明该执行标的是否被纳入刑事追偿范围时,不建议作出变更裁定。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有误,程序存在错误,请依法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19)浙0302执异1212号执行裁定书,恢复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人身份。

复议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1月31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浙0302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17)浙0302执3565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彬舜投资企业。2019年7月15日,德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保润资产公司与彬舜投资企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浙0521民初3267号,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彬舜投资企业作为(2017)浙0302执3565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对彬舜投资企业和保润资产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予认可,说明其对保润资产公司是否已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存在争议,该争议涉及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应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在执行程序中不宜审查认定。鉴于德清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保润资产公司与彬舜投资企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未作出生效判决。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依据双方存在争议的《债权转让协议》,否定原申请执行人彬舜投资企业的主体资格,变更保润资产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综上,执行法院将(2017)浙0302执3565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保润资产公司,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彬舜投资企业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执异121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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