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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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瞬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连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7154.17元、截止至2018年12月14日的利息人民币326.1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180.77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元; 五、被告浙江瞬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8元,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09元,被告***、浙江瞬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55元,由***、浙江瞬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的退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