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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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偿款3,399,790.50元; 二、被告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违约金630,000元; 三、被告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逾期利息(以代偿款3,399,790.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被告***对上述被告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权就被告***、被告***所有的位于上海市丽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拍卖所得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房屋产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38.30元,由被告棱光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39,278.30元,原告负担1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