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腾耀箱包有限公司 杭州佳骏箱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佳骏箱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腾耀箱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00元;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