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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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渡河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渡河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渡河路支行期内利息人民币1,733.92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渡河路支行逾期利息人民币5.64元及(以人民币201,733.9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2.41675计算);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渡河路支行律师费支出损失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00.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53元,合计人民币3,75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