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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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 嘉兴市禾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透支本金44435.43元、利息536.4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72.3元、手续费1488.75元(手续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此后按领用合约的约定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元; 三、原告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浙F×××××北京现代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保全申请费54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