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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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73872.8元的50%,计36936.4元。以上共计38936.4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打入原告***自行向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406元,由原告***负担99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