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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案部分借款本金298224.93元及涉案全部借款产生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借款期内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12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11.88%计算。逾期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以2982224.93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7.82%计算,但应扣除已付利息382221.97元;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收); 二、被告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州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