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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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 德阳市广川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民初70号 原告: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敖斌,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德阳市广川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文。 原告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广川矿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