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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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中鸿百川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搏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93333元及违约金124666.5元;以24933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搏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四川省中鸿百川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0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合计33398元,由被告四川省中鸿百川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31008元原告四川搏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由被告四川省中鸿百川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本诉原告四川搏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