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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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丹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行 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玉丹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行借款本金23893.14元及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利息5585.51元,合计29478.65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最高额还款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行负担268.5元,被告云南玉丹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