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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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中国企业联合会、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依据为(2017)京0108民初75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中国企业联合会在未缴纳出资50150万元范围内,以(2017)京0108民初75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为限,对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11700万元范围内,以(2017)京0108民初75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为限,对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9000万元范围内,以(2017)京0108民初75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为限,对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五、中国企业联合会对本裁定第三项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的清偿义务、第四项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裁定第二项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清偿义务、第四项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裁定第二项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清偿义务、第三项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