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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贵州勇坤劳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于2015年10月24日解除; 二、被告贵州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劳务款3,146,60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67.56元,由原告***负担18,094.75元,由被告贵州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97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