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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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丰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汕尾市华侨森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581执保6号 汕尾市华侨森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高永森、黄春惠: 关于申请人陆丰市丰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尾市华侨森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高永森、黄春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陆丰市丰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9)粤1581民初4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了使你们了解本案的执行保全情况并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现将本案的执行保全情况和需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布吉登记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黄春惠名下座落于深圳市的房屋(不动产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止); 二、申请人陆丰市丰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不予查封被申请人汕尾市华侨森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高永森、黄春惠名下银行存款,本院未予查封被申请人汕尾市华侨森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高永森、黄春惠名下银行存款。 本案至此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院(2019)粤1581民初430号民事裁定书,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