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宜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人民币2128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计22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