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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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借款本金8793960.67元、6252800.57元,本息共计15046761.24元(此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2019年6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继续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对被告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土地、房产、机械设备[他项权证号:湖他项(2014)字第007号、湖房他证字第××号、湖工商动抵登字(2014)00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