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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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珠海市斗门区新力管桩有限公司 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珠海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货款836158.88元及利息给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新力管桩有限公司;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31日计算到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2元、诉讼保全费4701元,合计16863元由两被告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