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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对于***、***、***、***、***损失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275436元,由高安市胡氏物流有限公司向***、***、***、***、***支付赔偿款245436元(已扣减胡氏物流公司已向***等五人支付的30000元),限高安市胡氏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2173元,由***、***、***、***、***承担449元,高安市胡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1724元;二审受理费5508元,由高安市胡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005元,***承担25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