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0000元,并以32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4元,减半收取计3667元,由被告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