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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海港永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74.89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982.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唐山海港永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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