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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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德安泰贸易有限公司退还电池款147218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德安泰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470113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德安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41元,由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8352元,由石家庄德安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7-10-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