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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914.74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5668.44元,并支付从2019年1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赔偿律师代理费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对第一项债务在借款本金50000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0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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