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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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 龙游宇豪厨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龙游宇豪厨具有限公司支付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129506.01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9506.0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8元,由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0元、龙游宇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31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司法鉴定费10600元由龙游宇豪厨具有限公司承担(已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