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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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集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 杭州众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诸暨天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绍兴天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众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集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顾问费人民币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众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集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800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此后以实际欠付顾问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被告杭州众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74元,由原告浙江集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3元,由被告杭州众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7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20元,由被告杭州众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