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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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浩圆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成都浩圆投资有限公司迟延竣工违约金324000元; 二、成都浩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373785.39元及利息(以373785.39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自2015年5月3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 三、成都浩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2263972.69元及相应逾期付利息(其中第1笔1240532.98元从2015年6月10日起、第2笔1023439.71元从2017年6月11日起,均直至各笔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 四、成都浩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25472.48元; 五、驳回成都浩圆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成都浩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894.8元,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418元(实际收取42420元,退4002元),由成都浩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394元,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