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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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3957743.15元、利息、罚息、复利913428.77元,并按年利率9.135%支付上述借款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00元; 三、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对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足额清偿本判决第一条所列债务,则被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就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575元由被告长城影视、影视文化、天目药业、诸暨长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