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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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恒信典当有限公司 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武汉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4,880,830元; 二、被告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武汉恒信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4,880,83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26日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武汉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江岸区香港路12、14、16、18号君悦尚品1单元27层2室、3室、4室的房产拍卖、变卖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武汉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江汉区北湖小路99号硕湖苑B栋27层4室的房产拍卖、变卖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武汉恒信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800元由被告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