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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恒信典当有限公司
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武汉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4,880,830元;

二、被告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武汉恒信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4,880,83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26日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武汉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江岸区香港路12、14、16、18号君悦尚品1单元27层2室、3室、4室的房产拍卖、变卖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武汉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江汉区北湖小路99号硕湖苑B栋27层4室的房产拍卖、变卖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武汉恒信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800元由被告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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