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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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                 日照市玲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 枣庄陆阳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三恒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诚联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货款16532313元; 二、被告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653231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日照市玲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与被告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三恒贸易有限公司、枣庄陆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诚联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9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日照市玲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三恒贸易有限公司、枣庄陆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诚联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