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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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梅卡亚洲气体系统成都有限公司 河南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梅卡亚洲气体系统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河南嘉裕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