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大宏立机器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6月10日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