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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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潭中支行 柳州鑫协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零零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解除原告***与被告柳州鑫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签订的《柳州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柳州鑫协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购房款405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违约金为50000元;利息以405000元为计算基数,其中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计算,之后的利息以年利率6.5%计算至405000元退还完毕为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48元,保全费2936元,共计114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鑫协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径行向原告***支付。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潭中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