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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山支行偿还卡号62×××20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930.27元及逾期费用等10727.16元,合计人民币60657.4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山支行偿还卡号62×××21的信用卡本金29960.32元、逾期利息7755.72元及费用等6952.78元,合计人民币44668.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7元(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山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120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1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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