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御龙轩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御龙轩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4025元,合计人民币154025元; 三、被告广西御龙轩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计算:以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御龙轩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8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43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1元,被告广西御龙轩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