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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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137254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137254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13元,由被告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