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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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46482.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