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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1992年10月14日江苏港航集团淮海新技术开发分公司与连云港市连云区土地管理局签订的《连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二、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连云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455667.6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50元,鉴定费26000元,合计51150元,由原告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15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连云分局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15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03×××7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此文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7-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