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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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1213号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班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良,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捷,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仲应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