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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佛山市汉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佛山石湾贝丘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禅城区佛山泛家居电商创意园内10号楼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租金595314.1元; 二、原告佛山市汉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佛山石湾贝丘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小雾岗园林陶瓷厂内7号自编109之三室2017年9月1日至12月8日期间租金7330.65元; 三、原告佛山市汉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佛山石湾贝丘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拆卸、搬运费共计19500元;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汉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佛山石湾贝丘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佛山市汉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3418元,由原告佛山市汉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7215元,由原告佛山市汉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5131元,被告佛山石湾贝丘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84元;财产保全费3847元,由原告佛山市汉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2735元,被告佛山石湾贝丘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