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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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遵化市人民医院 遵化市中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110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080xxxxxxxxxxx号保险合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