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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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博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芜湖极东模具有限公司 苏州浠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芜湖博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浠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货款36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浠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芜湖博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因维修而支出的费用376,544元; (上述一二项合并后,苏州浠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芜湖博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支付债务差额16,544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浠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芜湖博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开具264,139.7元增值税发票;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浠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芜湖博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0元由,由芜湖博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全部负担,反诉受理费4,100元,由苏州浠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3,356元,由芜湖博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