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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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加工款159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5909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1947.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