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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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惠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家家乐房产中介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第三人苏州市惠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浜花园xx幢xxx室(含车库)登记于被告***名下。 三、第三人苏州市惠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书第一项义务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协助将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浜花园41幢104室(含车库)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相应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4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